一、行政垄断中经营者责任的规制现状
(一)现有规范梳理
(二)反垄断执法实践
二、行政垄断中经营者责任的规制问题
(一)经营者责任的认定规则阙如
(二)经营者责任的认定标准模糊
(三)反垄断制裁的威慑匹配度不足
三、行政垄断中经营者责任的反垄断规制对策
(一)经营者责任认定规则的转化适用
(二)以经营者的类型化分析作为认定标准
(三)制裁经营者应符合比例原则
结论与思考
文章摘要:学界对规制行政垄断行为的讨论主要聚焦于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的完善,但对经营者责任的探讨有待深入。现行反垄断法并未对行政垄断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予以规定,导致执法实践中对经营者责任的认定标准缺乏统一性,致使处罚结果欠缺公正性。有鉴于此,应当通过法律解释转化适用反垄断法其他条款作为认定经营者责任的依据。以类型化分析为基础,对经营者进行可归责界定,明确经营者责任的认定标准。同时制裁经营者的手段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实现反垄断制裁的最优威慑。
文章关键词: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论文DOI:10.26914/c.cnkihy.2022.002789
论文分类号:D922.294
文章来源:《经营者》 网址: http://www.jyzzzs.cn/qikandaodu/2022/0414/16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