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认定的现状与反思
第一节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认定现状
一、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认定的立法现状
二、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认定的司法现状
第二节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认定反思
一、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的类型单一
二、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中引入违约责任的必要性
第二章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
第一节 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法律关系
一、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平台经营者的特殊法律地位
二、特殊法律地位下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平台经营者违约行为的认定
一、特殊法律地位下平台服务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内容
二、特殊法律地位下平台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内容
第三节 平台经营者过错的认定
一、一元制归责原则的局限性
二、二元制归责原则下平台经营者过错的具体认定
第四节 平台经营者免责事由的认定
一、格式合同中不可抗力范围扩大条款的效力
二、格式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条款的效力
第三章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违约责任认定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明确平台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一、对平台经营者优先适用损害赔偿责任
二、排除平台经营者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二节 限制平台经营者对格式免责条款的适用
第三节 协助消费者对协议条款的理解
一、用户协议中明确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二、设置一定程度的消费者审阅义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文章摘要:2020年在全球新冠疫情冲击下,网络直播营销,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直播带货”,成为当下最热门的网络交易模式。明确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公正司法的需要,也是平台企业合规的需要。目前学界及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是将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然而这样的单一责任定性忽视了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间存在的有效合同关系,某些情形下可能会增加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因此,可以考虑从违约责任角度出发,对交易纠纷中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认可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具有违约和侵权双重属性,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另一种思路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救济。消费者注册平台账号时可自行查看平台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并且只有点击“已阅读并同意”才能成功注册账号,这一过程可以视为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发出的订立平台服务合同的要约,而消费者点击同意则是对该要约的承诺,此时消费者与平台经营者之间成立平台服务合同关系。在对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违约责任进行认定时,应选择过错和无过错并行的二元制归责原则,结合平台经营者的特殊法律地位作出具体分析。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有必要针对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违约责任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一是应明确平台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对平台经营者优先适用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是应限制平台经营者对格式免责条款的适用,三是平台经营者应在用户协议中明确主体的权利义务并设置一定程度的消费者审阅义务,协助消费者理解用户协议。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沈晽 沈晽
作者单位:沈晽
论文DOI:10.27312/d.cnki.gshsu.2022.000557
论文分类号:D922.294
文章来源:《经营者》 网址: http://www.jyzzzs.cn/qikandaodu/2022/0706/16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