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二、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制度理论回溯
(一)数据驱动型经营者的概念
(二)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特征
1. 横向、纵向与复合型集中相互交织。
2. 协议集中为经营者集中的主要形式。
3. 资本及大型数字平台是推动经营者集中的主体。
(三)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必要性
(四)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基本理念
1. 潜在竞争者认定与替代能力分析不能等同。
2. 审查介入与行业发展不冲突。
3. 监管与审查并不影响竞争中立。
三、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困境
(一)审查缺乏足够的前瞻性
(二)传统相关市场理论失灵
(三)经营者申报标准滞后
四、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完善建议
(一)竞争效果分析应注重消费者福利原则
(二)创新大数据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及认定方式
(三)适当应用大数据必要设施原则
(四)申报标准应当多元化
(五)审查中设定附加条件
五、结语
文章摘要:在数字市场,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现象日渐增多,横向、纵向与复合集中交织,协议集中为主要形式,资本和大数据平台是集中的主要推动者。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引发的数据垄断效应明显,如违规收集和共享用户数据,对用户和新入者设置新的市场壁垒,降低用户的隐私保护力度等。加大对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具有必要性,在审查过程中应以潜在竞争者认定和替代能力分析不能等同、审查介入与行业发展不冲突、监管与审查不影响竞争中立等为基本理念。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正面临着前瞻性缺失、传统相关市场界定理论失灵及经营者申报标准滞后等困境。因此,为了完善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机制,在分析竞争效果时应注重消费者福利原则,创新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及认定方式,适用大数据必要设施原则,推进申报标准的多元化创新,合理设定集中的附加条件。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F49
文章来源:《经营者》 网址: http://www.jyzzzs.cn/qikandaodu/2022/0204/15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