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二、现行经营者集中制度面临的挑战与不足
(一)营业额标准无法涵盖具有竞争隐患的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
(二)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具有局限性
(三)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处罚威慑力不足
三、对我国经营者集中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申报标准多样化
1.增设交易额标准
2.增设用户规模标准
(二)规定大型数字平台企业的强制申报义务
(三)完善并细化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
1.将数据的作用和价值纳入到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
2.将隐私与数据保护水平纳入到经营者集中审查范围
(四)调整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罚款数额
四、结语
文章摘要:现行《反垄断法》在处理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而需要完善经营者集中制度。一方面,本文建议在营业额标准的基础上,增设交易额标准和用户规模标准作为经营者集中的申报门槛,并对具有重要市场力量的数字平台企业施加强制申报义务,将可能具有竞争隐患的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纳入到反垄断审查范围内。另一方面,可以将数据对市场力量和竞争结构的影响纳入到审查标准中,同时兼顾经营者集中可能会对消费者隐私与数据保护水平带来的损害,更加有效地对此类集中的竞争效果进行分析。此外,应当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修订,以营收比例确定罚款数额,形成威慑效果。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F49;D922.294
文章来源:《经营者》 网址: http://www.jyzzzs.cn/qikandaodu/2022/0130/15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