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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泰安一批经营者被处罚(4)

来源:经营者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7-01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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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例二十三: 案例十八: 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判为不合格产品,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彭琼未经

案例二十三:

案例十八:

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判为不合格产品,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彭琼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案例十三:

2022年3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倪妮生鲜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肥城鲜惠生鲜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逾期未改正案

案例二十二:

案例一:

案例三:

肥城市韵园超市经营销售的韭菜在2022年1月17日的监督性抽检中腐霉利项目实测值为1.26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残留量≤0.2mg/kg的技术要求,该批次食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2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肥城市建博馒头房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购进食品仍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5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军扬托管中心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中心索证索票情况,该中心未能提供现场使用大米的供货商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也未索取相关票据,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2022年3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该店仍未能提供现场使用大米的供货商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仍未索取相关票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经营者》 网址: http://www.jyzzzs.cn/zonghexinwen/2022/0701/1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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