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倪妮生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3月10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鲜惠生鲜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该商品的进货查验证明且未保存进货凭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4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该店仍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货查验证明。当事人肥城鲜惠生鲜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案例十七:
肥城市安站庆民茶庄销售过期食品案
陈胜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产品相关证明文件且未按要求改正案
案例十二:
案例四:
肥城市跃山牛肉板面店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肥城市母亲菜快餐馆使用的餐饮具在2020年10月13日抽样检查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将该《检验报告》送达该店,当场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我局在2022年1月21日收到2021年8月3日的抽样该店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对上述检验结果均无异议。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
案例九:
2021 年 7月 21 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辛峰肉制品加工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相关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查验证明及保存进货凭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2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小作坊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上述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查验证明及保存进货凭证。肥城市辛峰肉制品加工处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从事食品加工。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一:
案例一:
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0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金焕综合门市部处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能提供相关产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给予警告。2022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该店依然未能提供以上产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未按要求进行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肥城市安站辛显健门市部销售过期食品案
肥城市辛峰肉制品加工处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从事食品加工案
2022年3月17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帅家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货架纸箱上发现猴头菇谷物营养粉27桶,现场无法提供猴头菇谷物营养粉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的肥城市帅家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海之圣生物肽复合固体饮料4箱零2盒,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海之圣生物肽复合固体饮料的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3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传杰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现场无法提供店内所售食品“海天酱油”的进货单据、供货方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2022年1月11日,针对该店未履行索证索票的行为,执法人员已对其下达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出现上述问题,属于拒不改正。肥城市传杰百货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经营者》 网址: http://www.jyzzzs.cn/zonghexinwen/2022/0701/16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