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高空抛物坠物是非常危险的行为,无论“故意为之”还是“意外掉落”,一旦发生,就避免不了悲剧性的结果,严重威胁着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高空抛物不仅仅是不道德行为,更是违法行为!高空抛物已被入刑,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因此,高空不是法外之地,法官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养成文明生活习惯,坚决抵制高空抛物、坠物。
记者 钟建军 通讯员 宏伟 孙巧
66岁的张某是一名环卫工人,负责道路两旁卫生清扫工作。2022年2月13日,张某在李某经营的轮胎销售商铺平台下方打扫卫生,此时李某正在平台上为轮胎加盖篷布,因操作不慎一轮胎从平台上掉落,正好砸在张某头部致使其当场晕倒在地。张某受伤后,被立即送至医院急诊治疗,经医院诊断,张某为损伤昏厥、气滞血瘀症。张某头部被砸伤后,因头晕、头疼等不良症状前后三次入院治疗,共计25天,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病历复印费余元。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其经济损失。
9月2日,记者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一位年过六旬的环卫工人被轮胎销售商铺平台上掉落的轮胎砸伤,法院判决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伤后三次分别住院治疗6天、9天、10天,医疗费共计余元,住院期间由其子(城镇居民)护理,休治期45日,护理期25日。对于原告的用药情况,其住院期间仅使用了酒石酸美托洛尔片,花费2.07元,而替米沙坦片、阿托伐他汀钙片用药仅在出院医嘱和长期医嘱中有记录,但未实际购买和使用。法院认为,公民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系高空坠物致人损伤案件,因被告管理不善,致使平台上堆放的轮胎坠落造成原告受伤,且原告伤后住院治疗的伤情系外伤造成,与其自身的基础疾病无关,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被告,故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理应全部予以赔偿。
李某辩称,张某年事已高,其所述的失眠头晕、胸闷、头疼等所有症状系基础性疾病引起的,与轮胎坠落无关,只认可张某首次住院的相关合理诊疗费用,其他诊疗费用不予认可,故申请对张某治疗期间的用药、休治期间、护理期、治疗情况与受伤的关联度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张某因故致脑外伤,休治期45日,护理期25日。张某住院治疗期间除了酒石酸美托洛尔片、替米沙坦片、阿托伐他汀钙片外,其余综合用药合理。”但李某对此仍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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